自2022年第二季度以来,税务部门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检查力度。通过大数据核查,重点对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提供的清单来看,对资料要求更加的细化、更加的严谨、更加的全面。今天重点给大家介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提示。
No.1
是否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行业
企业以下列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No.2
是否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企业
以下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No.3
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No.4
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研发费用口径在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税收规定中存在一定差异。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以下费用:
1、专门从事研发管理的人员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用;
3、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用;
4、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办公费、通讯费、项目代理费用等其他费用;
5、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发生的费用。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No.5
是否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时,可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税收政策:
如果选择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则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如果将取得的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则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No.6
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将政策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1. 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备入库登记编号证明材料。
2.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
①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 预缴环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上述规定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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